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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

2021-06-07492次
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:
1、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:
正确的:
一、要求承运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;
二、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或者交付货物之前,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、退货、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。
义务:
1、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:
正确的:
2、逾期交付的,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交付的仓储费;
3、收货人不明或者拒绝提货的,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;
4、不适合提存的,可以拍卖提存价款;
5、货物不适合提存的,可以拍卖提存价款。
义务:
一、按合同约定配置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,接收待运货物,按期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;
二、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至交付收货人之日止,承担安全运输和保管义务;
三、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。
《合同法》第304条规定,托运人应当根据指示准确地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或者收货人的名称、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、重量、数量和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信息。
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信息造成承运人损失的,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、检验等手续的,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交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的单证。
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包装货物。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本法百五十六条的规定。
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
“第三百零七条规定,托运人托运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,应当按照**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,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,并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危险货物品名、性质和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。”。
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者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,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。
第三百零八条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,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、退货、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付其他收货人,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。
第三百零九条货物到达后,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,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。收货人逾期不提货的,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。